索引号: 11370831004336644Q/2023-053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财政局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5-1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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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泗政字〔2023〕39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5-1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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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泗水县财政局会计科科长马明

问:为什么制定《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是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一项具体运用,对于建立与亩产效益评价相适应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有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具有积极意义。

问: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和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关系是什么?

答:与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相对应,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税额标准有增有减,税负总体保持平衡。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引导激励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问: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范围是什么?

答: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且参与全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

问: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内容是什么?

答:(一)税额标准调整。调整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县(市)区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5元/平方米。在此基础上,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企业和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个人确定不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为: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5元/平方米。

2.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3元/平方米。

3.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

4.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元/平方米。

5.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应税额标准的50%执行,即: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5元/平方米。

6.未纳入 “亩产效益” 评价的企业按照相应税额标准的80%执行,即: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减免税年度与企业评价年度的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问: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施行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文件要求,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问:下一步开展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改革试点具体落实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宣传,使纳税人对改革试点工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引导企业增强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理念,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腾让出低效利用土地,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三是及时总结经验。密切关注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发现、上报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经验、成效,为全省扩大试点范围提供可行方案。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泗水县财政局

联系人及电话:马明    0537—4231172

【文章链接】泗政字〔2023〕39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泗水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