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831670510042H/2023-017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3-05-1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泗事服字〔2023〕11号泗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审工作制度
泗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泗水县《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本单位对各部(室)、各协(学)会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受单位编制所限,不再单独成立审计科。由综合科承担本部门内部审计职责,为本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综合科工作人员为本部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兼职)。
第五条 本单位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综合科合署办公,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中心党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单位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各部室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各部室积极开展管理审计、风险评估和绩效审计。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促进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八)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机构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部门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县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经审计认定的整改结果归入被审计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单位应当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部门提出申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9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部门派驻纪检组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机关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注明。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国家机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开展法治建设督察工作的参考。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与县审计局(县内部审计指导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系,争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按照泗水县内部审计“结对指导”区块划分,积极向结对指导科室学习审计项目管理、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思路方法等业务知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泗水县内部审计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组织部门内审人员参与县内部审计指导中心工作,加强对内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开展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