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00433653XF/2023-0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法规规章
成文日期: 2023-05-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养老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时间:2023-05-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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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 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 55 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工作程序

(一)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明确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定处罚意见。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

(四)案件处理决定。案卷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当事人,将处罚结果按照“双公示”要求进行公示。

(五)执行

1.罚款。向当事人开具罚款票据,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结案归档。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予以结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