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MB2856339B/2023-030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在医疗保险机构门诊慢性病报销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费用不设年度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
业务科室:医疗救助科
咨询电话:0537-6505576
来源:泗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