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MB2856339B/2024-03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成文日期: 2024-11-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

时间:2024-11-0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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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设年度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 2 万元。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

业务科室:医疗救助科

咨询电话:0537-6505577、0537-6505585

来源:泗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