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MB2856339B/2024-03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设年度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 2 万元。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
业务科室:医疗救助科
咨询电话:0537-6505577、0537-6505585
来源:泗水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