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3XF/2024-03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救助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救助认定】泗水县临时救助政策申请条件(救助对象认定)、办理程序、现行标准
一、受理条件: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触电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程序: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小额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临时救助意愿时,先填写核对授权书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由镇(街)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核对无情况后,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核查工作、结合核对结果及入户调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在所在村(居)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审批通过的通过“一本通”社会化发放资金。
三、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