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652K/2024-042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 |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高校毕业生】政策清单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2.《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
二、政策内容
济宁市行政区划内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当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受理条件
在济宁市行政区划内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当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四、补贴标准
400/月,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请材料
1.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相关电子证照,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3.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或电子证照。
六、办事流程
1.人员申报。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社保卡、毕业证书、《济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审核认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将申请材料初审后,按季报送至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社保卡银行账户。
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或电话告知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补贴标准:
电话咨询0537-4221697
十、办理地点
泗水县为民服务中心8楼813室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2.《关于印发<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13号)
3.《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
二、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一24 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一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视作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后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见习单位确保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费,鼓励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四、申报条件
足额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申请材料
1.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
2.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
3.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
六、办事流程
青年见习基地携带申请材料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见习补贴。
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或电话告知。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
九、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537-4221697
十、办理地点
泗水县为民服务中心8楼813室
来源: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