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3XF/2024-0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通用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泗水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收费标准根据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按照养老机构不同星级、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本通知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养老机构
具体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护理等级的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执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有关要求
(一)养老服务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期间因入住老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
(二)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
三、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泗水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泗水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泗水县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 |||||
单位:元/人·月 | |||||
级别/ 收费项目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四星级 | |
床位费 | 500 | 600 | 700 | 800 | |
照料护理费 | 自理级 (能力完好) | 400 | 500 | 700 | 900 |
部分自理级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800 | 900 | 1100 | 1400 | |
完全不能自理级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1400 | 1600 | 2000 | 2300 | |
注:表中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可在此价格基础上适当 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