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3XF/2024-037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救助认定】泗水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临时救助政策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现行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泗水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办理流程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的,在经济状况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居)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镇(街)监督举报电话及政府公章、公示时间等,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
经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或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按政策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的理由。对拟批准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镇(街)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镇(街)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现行标准
城乡低保救助实行差额救助。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93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16元。低保金全部实行补差和社会化发放,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补助金额,通过财政“惠民一本通”经银行直接打入低保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办理条件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办理流程
审核审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的,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
镇(街)对拟批准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供养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现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泗水县现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61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92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702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51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11元。
临时救助
一、办理条件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或因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提出申请。①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镇(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②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三、现行标准
1.支出型救助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 急难型救助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