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泗政复决字〔2024〕61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3日向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因前方两辆大货车遮挡视线导致看不到红绿灯才误闯红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简要摘录)2024年6月30日20时40分,申请人驾驶鲁HT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泗水县G327K222+300与S103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的驾驶证记6分。
申请人称因前方有大货车遮挡,无法看到红绿灯,造成误闯红灯。为此,被申请人组织专人,通过调取电子警察照片、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如下:电子警察照片显示鲁HTxxxx小型轿车经过泗水县G327K222+300与S103路口的过程,第一张照片显示红灯时车辆在停止线以外,第二张照片显示红灯车辆已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第三张照片显示红灯车辆已通过该路口,以上事实均有电子警察照片为证,已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的驾驶证记6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追尾交通事故。开车上路,在无法分辨路口红绿灯状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停车等待或减速观察,宁可在这个信号灯周期过不去,也要等视线清楚后再过去,分不清红绿灯还继续行驶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电子警察照片复印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30日20时40分,申请人驾驶鲁HT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泗水县327国道222公里300米与S103路口处,在直行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直行通过路口。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给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3.1条规定,机动车闯红灯行为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4.3.1.1条规定,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b)能反映机动车己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警察照片能够清晰辨别鲁HTxxxx小型轿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有明显的位置移动,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该事实清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申请人认为因前方大货车遮挡视线无法看到交通信号灯而导致违章应予撤销,本机关认为,视线被遮挡非法定不予处罚的理由,申请人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作为一个具有正常判断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是否有可能闯红灯有理性的判断和自主控制,当跟在大型货车后驶过路口时,为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应减慢速度或停车观察交通信号灯,再决定是否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所以规定同道行驶的机动车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就是要求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有理性判断,从而做出正确的驾驶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追尾交通事故。若发生违法行为,理应由行为人对自身过错承担责任。
第二,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鲁HTxxxx小型轿车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给申请人的驾驶证记6分。故,本案处罚裁量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第三,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无不当之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泗水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