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执法职权 类 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 (注:选“其他”的写明实际执法职权类型名称 ) |
执法依据 | 1.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强制:《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行政检查:《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5.行政确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6.行政裁决:《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务院发布,2017年3月修订)第四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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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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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