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004336652K/2025-070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5-11-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5-11-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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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金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常自和、刘孝民与泗水金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泗劳人确案字〔2025〕第49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泗劳人确案字〔2025〕第49号仲裁裁决书。泗劳人确案字〔2025〕第4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10月10日解除。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泗劳人确案字〔2025〕第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于2025年7月8日解除。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泗水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仲裁窗口),逾期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泗劳人确案字〔2025〕第49号仲裁裁决书.pdf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1日



来源: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