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20372/2025-075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关于调整优化排放控制区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县城区域:东至东外环、西至路、南至连宇路(连宇东至济宁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线)北至滨河北路。
泉林镇驻地区域:东至防汛路,西至泗源村连村路,南至南铺子商业街,北至泉石线(东西向)。
星村镇驻地区域:东至兴盛大街,西至林黄线,南至星辉路,北至星吴线。
柘沟镇驻地区域:东至东马村,西至柘沟五村桥头加油站,
南至柘沟中学,北至柘沟一村。
杨柳镇驻地区域:东至潘相路,西至利丰西路,南至育才街,北至利丰北街。
中册镇驻地区域:东至中兴路,西至中册二村平安加油站,南至滨河北路,北至星吴公路。
高峪镇驻地区域:东至高峪河,西至西余粮村与高峪村交界处,南至高峪镇中心幼儿园,北至高峪村与亮庄村交界处。
苗馆镇驻地区域:东至九龙河,西至103省道,南至新石线铁路,北至泗河南岸。
金庄镇驻地区域:东至圣金路,西至金欣社区西路,南至金光路,北至金庄村与刘家洼村交界处。
泗张镇驻地区域:东至青界湖,西至牛庄河,南至日兰高速公路沿线,北至曾家庄村民委员会。
圣水峪镇驻地区域:东至安康路,西至富民路,南至鲁南高铁泗水南站,北至水峪北路。
华村镇驻地区域:东至黄沟河西岸沿河路,西至城子顶村与星吴路路口,南至黄金路与城子顶路口(小黄沟公交站牌处),北至华村中学与凤凰庄村交界处。
二、调整优化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2026年1月1日起,泗水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和国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车辆;在主城区、建成区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或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类限值的机械(相关区域范围随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范围动态调整)。
(二)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县所有区域内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或超过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管理要求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违反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予以配合。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提供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内,在用燃油机械应当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施
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