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3XF/2025-07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认定条件及申报范围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5.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6.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07〕106号)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四、申请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个人(监护人)申请书②儿童出生证明③父母结婚证④父母死亡证明⑤儿童户口证明(有身份证、残疾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残疾证明)⑥监护人身份及户口证明⑦孤儿养育协议⑧儿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补贴发放。自认定孤儿身份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七、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见下表)
泗水县镇(街)民政科办电话号码表 | |
镇街名称 | 民政科座机(必填项) |
泗河街道 | 4221661 |
济河街道 | 4361596 |
金庄镇 | 4031108 |
圣水峪镇 | 4301016 |
泗张镇 | 4381018 |
泉林镇 | 4011203 |
苗馆镇 | 4141001 |
星村镇 | 4161018 |
华村镇 | 4281003 |
高峪镇 | 4111016 |
中册镇 | 4341026 |
柘沟镇 | 4371068 |
杨柳镇 | 4211018 |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