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附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单位(公章):泗水县卫生健康局 填表人:高一鸣 联系电话:0537-3707068
单位名称 | 泗水县卫生健康局(加挂泗水县中医药管理局、 泗水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执法职权 类 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 乡村医生定期考核 |
执法依据 | 1. 行政处罚: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2. 行政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3. 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4. 行政确认: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5. 行政裁决:医疗机构名称裁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6. 其他权利:乡村医生定期考核。《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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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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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