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和体育局监管制度
(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我县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食品安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地上门检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学生接送车辆、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通过开办校园安全培训班及安全讲座等方式对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四)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为促进本县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历学校和民办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民办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督查: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安全工作、课程实施、日常教学等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二)全面性检查:全面督导检查学校的办学水平。每年年终组织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经常性督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校园安全等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园安全、校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师资聘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职成教科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职成教科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的,由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未经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未向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的,由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民办学校受到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检查
为促进本县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是否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
(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各镇街中心学校采用不定期抽查方式,经常性对本辖区内注册民办幼儿园检查。
(二)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由镇街中心学校根据上级安排对幼儿园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学生接送车辆、周边环境、活动创设、家长学校等专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由教体局相关科室、镇街中心学校随机组织抽查人员对幼儿园的教学、保育、师资聘用、安全、管理等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每学期由镇街中心学校对民办幼儿园的开学情况、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不定期检查。分管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检:镇街中心学校对辖区注册的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结果上报教体局,由教体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检汇总形成结果,并进行全县通报。
(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由教体局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局学前教育科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局学前教育科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提前下达通知或者到园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体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
3.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
4.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5.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7.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
8.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教体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泗水县教体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盟主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二)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二)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四)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五)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体局其他科室指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五)对学校电化教学和实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电化教学和实验工作,促进设施设备的“建”、“配”、“管”、“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电化教学和实验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电化教学和实验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各功能室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各功能室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电化教学实验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学校(幼儿园)电化教学和实验检查实施方案。
(二)推进学校(幼儿园)电化教学和实验工作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电化教学和实验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责任。
(三)通过培训班等方式对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四)开展专项检查评比行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学校(幼儿园)不履行电化教学和实验管理工作职责,对存在重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1. 瞒报、谎报电化教学,实验设备数量的;
2.对电化教学和实验设备管理不当,照成大量丢失或损坏的;
3. 对电化教学、实验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够到位,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4.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电化教学实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对学校后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的后勤工作,凸显后勤工作管理育人、环境育人和服务育人功能,推进全县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教学资料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幼儿园)园舍、食堂、学生公寓(宿舍)、超市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的供餐食谱、食品数量、质量和送货情况以及学校接货、保存、发放、组织学生用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学生装生产企业生产学生装的款式、面辅料、做工、服务以及学校学生装征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学校(幼儿园)图书室装备、图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各项后勤工作进行经常性地上门检查。
(二)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私自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营养餐质量等问题,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
(三)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后勤组织领导体系、后勤制度建设、后勤重点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后勤工作等级。每年组织1次。
(四)社会监督:各学校(幼儿园)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后勤工作组织制度,建立学校(幼儿园)后勤工作长效机制。
(二)召开学校(幼儿园)后勤工作分管校长工作会议,明确工作重点及分工,督促学校落实后勤工作责任。
(三)积极组织学校(幼儿园)后勤工作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后勤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四)加大对后勤工作的督查力度,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师生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学校(幼儿园)的后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问题的学校(幼儿园),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后勤管理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后勤管理突出问题的,责令被检查学校(幼儿园)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分管领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后勤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学校(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在校园、食堂、学生公寓(宿舍)、超市管理中
出现问题的学校(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建议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于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幼儿园)或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学生装管理不到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在征订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图书管理不到位、图书使用效率差的学校(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图书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赔偿。
(七)对校舍安全及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校舍安全及校舍建设。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及工程质量的管理。
(三)新建及维修工程相关责任人现场监管到位情况。
(四)施工安全措施、分部验收、原材料送检及资料归档程序规范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开工项目每周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二)专项督查:与相关单位联合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甲方、乙方及现场监理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查看资料归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
(二)项目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严格把握工程质量。
(三)实地察看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含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泗水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中心学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泗水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教体局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县教体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职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九)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治校, 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育人的高效益,结合泗水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办学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是否存在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或者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的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主要标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组织或者参加未经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力的情况。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对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县教育科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落实“科研兴教”、“科研强校”的战略地位,强化教育科研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先导作用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引导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幼儿园和县直各学校
二、监管内容
依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山东省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和《泗水县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学校教育科学课题研究事项监管工作。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课题选题;
(二)课题申报评审;
(三)课题过程管理;
(四)课题结题验收;
(五)课题成果推广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导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听课、与课题实验教师座谈、量化计绩、集中反馈的方式进行,对教学课题研究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计划。县教体局根据上级部署和教科室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评价计划。
(二)自评。学校教科室和各课题组先结合实际,对照《泗水县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逐项进行自评,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自评材料上报县教科室。
(三)通知。县教科室向各单位下达监督检查评价时间。
(四)复评。教科室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复评。
(五)建档。考评结束后,县教科室根据复评分值划定等级,写出针对性考评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考评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不符合申报与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
(二)科研课题承担者自接受科研任务之日起,二个月内必须开题,逾期不开题者,自动终止该科研立项。
(三)凡在规定的时间不能报送《结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者,视为不能结题;
(四)课题鉴定结果不合格者,课题承担者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结题报告。
(十一)对基础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充分发挥质量监测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监控、导向和激励作用,逐步建立多元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义务教育段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持续提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全县中小学。
二、监管内容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的意见》和《泗水县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考核实施意见》,开展阶段性教学质量监测工作,并力求监测工作的科学化。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教学管理的规范性;
(二)教学常规的落实情况;
(三)小学音、体、美等课程的开设情况;
(四)习惯的养成教育情况;
(五)小学“春雷读书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中心学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开展阶段性教学质量监管;
(二)定期监督管理:开展教学视导活动,每学期两次,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全面检查;
(三)抽样监督管理: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教学质量开展抽样监测;
(四)薄弱学科专项考核:每年1次,每处中心学校抽查两所学校,考核内容主要有:音乐、体育、美术、读书、古诗文诵读、写作等。
四、监测程序
(一)教体局科学制定质量监测实施意见,明确监测形式及操作要点;
(二)教体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质量监测责任状,明确监测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教体局组织人员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
(四)依据监测结果对各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出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价。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依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违纪处理规定》,县教育和体育局成立泗水县中小学质量监测综合评价领导小组。
(一)对在教学质量监测综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授予“教学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同一届领导班子本年度综合评价在“较差”等级和下滑一个等级的中心学校(县直小学)校长、初级中学校长,在本年度不得评先树优,并责成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综合评价连续两年在“较差”等级的或由优秀下滑到“较差”等级的中心学校校长、初级中学校长和列全县后三名的县直学校校长,予以免职。
(四)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校长予以免职,并对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对全县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发〔2013〕5号),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点落实“两规三禁”。规范服务性收费、规范代收费;严禁择校收费,严禁办班收费,严禁止补课收费。
(二)加强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认真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93号)的规定,按《收费许可证》收费。
(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收费公示表》,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费必须上缴财政,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收费问题,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由相关科室组织检查组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社会监督:各学校(幼儿园)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学校收费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长效机制。
(二)召开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会议,学校收费应当合法合规,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明确学校校长责任。
(三)积极组织学校(幼儿园)财务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加大对收费、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督查力度,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师生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学校(幼儿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收费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收费管理突出问题的,责令被检查学校(幼儿园)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主要领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学校(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
(二)要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乱收费行为要快查快结,及时进行反馈,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对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公布调查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三)对于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幼儿园)或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与学校收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坐收坐支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由局领导给予单位负责人问责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十三)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公共体育设施工程是否符合标准;场地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说明;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检查:
(一)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标准,保证健身器材有足够场地安全地安放。
(二)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设施项目要求,有明确安装器材的品种与数量。
(三)公共体育设施配备的健身器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9272-2011。
(四)场地内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器材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每年对所辖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二)监督抽查。县教体局组织专门人员对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申报材料检查。在各镇街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级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场所实地检查。选派相关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按照场地建设要求标准,实地进行逐一核实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教体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限期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需将整改结果上报教体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辖区范围内申报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采购与安装监管负责。建设单位未进行场地及需求评估,或者是评估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不予申报认定。建设单位在器材招投标活动中未明确质量要求及严格把关并造成后果的,不予申报认定。
(二)对新建的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实施抽查制度,并选派由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健身器材进行质量检测,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停止经费资助,不予认定。
(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
(十四)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法律法规规定被临时占用的县级公共体育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三)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四)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发生的时间,在事中、事后进行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收入使用情况、日常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三)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未按规定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教育和体育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教法发〔2013〕2号)、《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体字〔2013〕25号)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1. 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教法发〔2013〕2号)、《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体字〔2013〕25号)的贯彻落实,在实施相关教育体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2. 健全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体系。着眼于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拾遗补阙、有章可循、综合裁量、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于6月底前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3.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来源: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