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土地违法案件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二)执法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 5、听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执行 9、移送 10、结案
(三)办理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矿产违法案件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二)执法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听证告知)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 8、移送 9、履行 10、强制执行11、结案
(三)办理时限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违法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