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5-12-10 1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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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案件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二)执法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 5、听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执行 9、移送  10、结案

(三)办理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矿产违法案件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二)执法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听证告知)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送达  8、移送  9、履行   10、强制执行11、结案

(三)办理时限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违法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