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街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公示
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3700000215190 | 行政处罚 | 1. 【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2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3700000215191 | 行政处罚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3700000215194 | 行政处罚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4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3708310215001 | 行政处罚 | 1. 【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 2. 【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3700000215195 | 行政处罚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1.【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3700000215192 | 行政处罚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对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3700000215102 | 行政处罚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
8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3700000215026 | 行政处罚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9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3700000215237 | 行政处罚 | 1. 【法律】《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 1.【法律】《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10 | 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 | 3700000215079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销售和运输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 |
11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 | 3700000215240 | 行政处罚 | 1. 【法律】《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 1.【法律】《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则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2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3700000215196 | 行政处罚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 1.【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13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用火的处罚 | 3700000215031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 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 |
来源: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