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行政执法决定机关:泗水县烟草专卖局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存在涉烟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如下: | ||||||||
|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 | 行政执法事由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结论 | 执法决定
日期 |
| 1 | 行政
处罚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泗烟处[2025]第0095号 | 冯涛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 处以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2025/12/10 |
| 2 | 行政
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泗烟处[2025]第0100号 | 柴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鲁烟法〔2023〕3 号)《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一般裁量阶次 | 进货总额7.5%的罚款,计:247.80元,上缴国库 | 2025/12/11 |
| 3 | 行政
处罚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泗烟处[2025]第0101号 | 王龙燕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鲁烟法〔2023〕3 号)《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严重裁量阶次 | 进货总额10%的罚款,计:1618.00元,上缴国库 | 2025/12/11 |
| 4 | 行政
处罚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 泗烟处[2025]第0102号 | 贺秀灿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鲁烟法〔2023〕3 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较重裁量阶次 | 责令当事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五个月 | 2025/12/11 |
| 5 | 行政
处罚 | 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 泗烟处[2025]第0104号 | 孔祥伟 | 因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参照《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鲁烟法〔2023〕3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0一般裁量阶次第(4)项 | 责令当事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三个月 | 2025/12/11 |
来源:泗水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