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 泗水县交通运输局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执法职权 类 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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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1.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强制: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行政检查: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5.行政裁决: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6.行政奖励: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奖励 【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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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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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