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裁决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理决定日 | 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理机关 |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 1 | 鲁济宁泗水知法裁字〔2025〕1号 | 山东金有粮脱皮制粉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一种烘干机”(专利号:202010206692.0)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 山东金友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发明专利侵权的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第二十五条 |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名称为“一种烘干机”(专利号202010206692.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向请求人赔礼道歉。 | 2025年12月24日 | 立即执行 | 行政诉讼 | 无 |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