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21P/2025-073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关于《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草案)》的解读
一、背景与必要性
为全面落实林长制,加快护林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县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国家公益林林区的安全稳定,避免和减少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火灾的发生,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
制定该《办法》将为森林资源管护与护林员管理等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在管理原则、管理流程,注重管理实效方面与贯彻落实上级政策保持一致,紧扣上级文件精神,又充分考虑并结合泗水县工作实际需求,例如,文件中明确了管理权属、人员选聘、考核优化机制等条件要求,避免权属不清,减少开展工作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办法》通过明确职责,定位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标准,例如对护林员巡护时间周期作了明确要求。对出现违反《办法》的情形与工作优异的,明确奖惩机制,例如,开展优秀护林员评选,用评先树优带动争先创优,形成正向激励,进一步细化了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步骤,有助于更好的落实上级统筹要求,从县级层面强化对生态安全的整体掌握,确保护林工作有章有依、有理可据,让护林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拟制定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泗水县实际情况出台。界定了护林员的定义,即按规定选聘、签订管护协议,从事造林绿化、防火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人员。确定管理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护林员的选(解)聘、管理等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督导指导职责。
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护林员选聘条件和职责,需满足热爱祖国、熟悉林情等要求,同等条件下贫困人口、退伍军人等优先聘用,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等不得参与选聘。选聘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流程包含公告、报名、资格审查、公示、聘用等环节,国有林场护林员选聘后需报县林业部门备案。同时确定护林员配备标准,还对承包公益林地的护林员选聘方式作出说明,聘期为1年,考核合格可续聘。护林员需开展日常巡护,防火期每日巡林,非防火期每周至少1次,制止并上报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行为;及时处置和上报火情、虫情;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林案件,以及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规定了护林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及奖惩。镇政府、国有林场需为护林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管护补贴从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列支,每年发放一次。建立管理档案与考勤机制,县林业部门不定期检查,镇街在防火期每月全员考勤2-3次,非防火期每月抽查1-2次。明确奖惩规则,成效显著者可获评优秀护林员;存在失职行为的,视情节扣发补贴,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是护林员的解聘情况。明确8类解聘情形,包括未按要求巡林达3次及以上、以权谋私、管护区焚烧痕迹达3处及以上等。解聘需明确原因并办理手续,同时按程序及时补聘。
第六章主要是明确优秀护林员每年评选1次,在聘期内管护成效显著、制止破坏行为有功、在林业营造抚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等符合条件的护林员,经村推荐、镇审核、县同意后,由县林业部门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要求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林业部门备案,明确办法施行与有效期时间。
四、起草文件的现实意义
制定该《办法》体现了泗水县在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当中的主动作为,强调规范护林标准,对全县的绿色生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扎实推进提供制度保障。起草该《办法》充分调研了各部门的业务需求,确保《办法》与全县绿色生态建设建设战略目标一致,例如,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公益林地,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护林员,不推荐或推荐不符合标准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按程序推荐,村民委员会无法推荐或推荐不符合标准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一方面,充分保障受益方实际工作需求,另一方面在受益方无法推荐或推荐不合格的情况下明确了管护权责,使现管理无缝衔接。
制定《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将有效解决当前我县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打通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促进我县生态安全建设,让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到护林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泗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