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发展改革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04-22 1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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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检比例

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设定依据

备注

1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

现场核查

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

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每年一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2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3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5%,每年一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为保证本系统内“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合并执行。

4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企业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
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

7、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8、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9、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10、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11、其他依法依规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企业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

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

6、其他依法依规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

1.《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粮食库存检查

企业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6、其他依法依规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7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1、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

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

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

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

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

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

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内部分中、小学

1、学校人防教师配备情况:检查学校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和合格资质的人防教育教师。

2、学校人防授课表配置情况:核实学校是否制定了详细的人防教育授课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3、人防授课开展情况:评估人防教育课程的实际授课情况,包括课程内容、教学质量等。

4、课程设置、教学实施、师资配备、应急演练及硬件设施建设:这些是监督检查中会涉及的关键领域,旨在确保人民防空教育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5、人民防空知识纳入日常教学计划:检查学校是否将人民防空知识作为日常教学的一部分,并定期组织相关活动6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抽查比例为20%,每年抽查1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性法规依据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10 月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指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虽然此条文未直接提及人民防空教育,但人民防空教育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作为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上位法依据。

 



来源: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