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9年11月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鲁水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衣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推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改善生态环境,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1月该《办法》到期后我省沿用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随着两办意见的出台,我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尤其是水利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及加强农林开发活动监管等办法文件政策,为持续规范和加强我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工作,与上位文件新精神、新要求和厅党组新部署保持一致,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水利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两办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等法规文件及《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创新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模式提升社会服务效能的通知》(鲁水保〔2020〕2号),结合近几年我省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遥感监管工作实际,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经水保专家多次专题研讨,并征求各市水利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在山东省水利厅网站上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通过向相关部门及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4条,采纳5条,未采纳9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与原文件相比增加了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管等章节,删除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章节。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生产建设项目及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属地监管要求及分级监管权限。
人为因素及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已成为我国水土流失的主要诱因和类型,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数量巨大,生产建设活动频繁剧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人为水土流失具有法定管理职责,明确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做出了追究责任的规定。《办法》中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管范围包括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从事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从事农林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是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及履行的义务。《办法》明确的监管体制,既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承担本级的责任,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发挥市县两级便捷、快速、高效的优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处理。
第二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共17条。包括对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以及现场检查比例、核查重点等内容,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方式、内容和程序以及问题处置、跟踪整改等内容。
《办法》在延续了原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两办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行了部分条款修订。一是强调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不存死角不留漏洞。二是跟踪检查内容中新增“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情况”、“弃渣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要求落实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新要求。三是规范了现场检查适用范围、人员组成、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现场反馈、线索移交等事项。四是补充对设置弃渣场的项目开展验收核查的要求,并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明确了“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核查结论的条件以及后续处理意见。
第三章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共4条。主要明确了对农林开发活动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职责、监管方式和要求。
农林开发活动,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的土地开(复)垦,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建设及农林产业化开发等,且未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办法》参照《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水保监督〔2023〕33号),明确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指导、信息共享、网格化管理、压实责任、严守红线、宣传培训、举报渠道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水土保持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共3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问题的认定及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根据《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较原文件,主要改动在:一是问题认定过程中要听取责任单位的申辩和意见,认定的问题应当经责任单位确认。二是对三类责任单位进行追究,即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三是在信用惩戒中,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五章履职督查,共3条。主要是对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督查以及履职缺位、不到位情况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明确。
《办法》较原文件,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新增责任追究部分条件,如“未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或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未采取措施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通报批评”设定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本《办法》删减了“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方式和从轻处理条款。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来源:泗水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