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1668097287N/2025-073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泗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5-05-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泗政办发〔2025〕2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5-2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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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DR-2025-00200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3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员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签订管护协议,从事造林绿化、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森林资源保护活动的护林人员。

第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护林员队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领导开展对护林员的选(解)聘、管理,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国有林场负责其所辖区域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按照以下条件选聘: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林工作。

同等条件下,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优先聘用。

外出务工人员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告。在镇(街道)、本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管护范围、管护任务、管护劳务费标准、报名条件等内容;

(二)报名。按照自愿原则,村民到所在村民委员会报名,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资格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根据推荐的情况,按照选聘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聘用方;

(四)公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聘用方。

(五)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聘用方按规定与受聘方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其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护林员管理档案,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护林员由国有林场负责选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护林员的配备应结合现有行政区划、林地面积、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按照巡查管理到位的要求,原则上100500亩配备一名,实现辖区内林地管护无盲区、全覆盖。

第七条  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公益林地,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不推荐或推荐不符合标准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按程序推荐,村民委员会无法推荐或推荐不符合标准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

第八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经聘用方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护林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在管护区域内开展日常巡护,防火期内每天进行巡林,非防火期每周至少巡林1次,维护林业标志和设施,监督制止并上报滥砍滥伐林木、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私挖乱采破坏林地、私搭乱建占用林地等行为;

(二)协助管理野外违规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火情早期处置;

(三)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发现虫情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涉林案件查处工作;

(六)完成管护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工作。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费从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资金中列支,按管护面积每年发放一次。根据各镇(街道)考核结果,将所辖护林员管护补贴明细录入系统,上报县财政局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巡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火期内对护林员每月进行全员考勤,非防火期内每月不定期抽查考勤,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考勤频次、范围和考勤方式。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护林员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护林员外出需及时请假,聘用方应安排临时管护人员。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要建立护林员培训机制,定期学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防火、森林病虫害等知识,提高护林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管护区域内未发生火情,未发生森林病虫害,发现违法行为制止并及时上报,保护森林资源成效明显的,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评选优秀护林员。

第十六条  优秀护林员每年评选1次,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聘用方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进行表彰。

(一)认真履行《管护协议》、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乱猎、侵占林地等情况发生或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国家公益林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

(二)劝阻、协助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在国家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贡献的。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林,经检查发现3次(含)以上的;

(二)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三)国家公益林地范围内发现3处(含)以上焚烧痕迹的;

(四)每年发生3次(含)以上森林火情的或1次(含)以上森林火灾的;

(五)偷挖盗采,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未及时上报的;

(六)不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工作或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国家公益林重大损失的;

(七)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巡山护林)、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严重违反管护协议的;

(八)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协议的;

(九)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第十八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护林员出现空缺时,聘用方应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护林员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5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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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