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 | 对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4 |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第六条 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6 | 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7 |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 【部门规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8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9 | 对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修改2018)》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0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1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2 | 对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 农业部对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第十一条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3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4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修改)》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5 |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6 | 对水产苗种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修改)》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对苗种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7 |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 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8 | 对兽药产品质量的监管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19 |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0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1 |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修改)》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2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3 | 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新兽药注册、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活动的监管 | 【部门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并在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4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5 |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第八条 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第十四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6 | 对农药登记审批的监管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八条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7 | 对肥料的监管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8 | 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29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0 | 农药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1 |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瘦肉精”监管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八条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3 |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4 | 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修改)》第六十一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5 | 对生鲜乳的监管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监管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7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核发监管 |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8 | 对进口兽药的监管 | 【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39 | 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第二十六条 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40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41 | 食用菌菌种质量的监督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42 | 对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43 | 对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44 | 对畜禽屠宰的监管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45 |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 | 【部门规章】《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条 应当根据养殖发展布局和养殖水域的容量,明确养殖证的水域滩涂范围、使用期。 | 泗水县农业农村局 |
来源:泗水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