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10043320372/2025-053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为解决高污染燃料燃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更加优良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确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对全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我县实际,具体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域
(一)禁燃区范围:北线以星吴公路为界;西线以玉沟河-泗河-圣源大道与泗河交叉点向北延伸至星吴公路;南线以岚兖铁路为界,东至鲍村河;东线以鲍村河-泗河-高峪河与泗河交汇点向北延伸至星吴公路为界。边界穿越的自然村整村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区域,自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镇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监督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承担供热任务的企业,在无成熟的热源替代之前,实施加严污染排放标准,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辖区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对违反本通告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