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执行情况 |
1 | 泗水行罚决字(2025)2号 | 泗水县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0006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予改正的 | 91370831166360129H | 泗水县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 罚款壹拾万元 | 2025年7月2日 |
来源:泗水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