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相对人监督、救济权利与方式

时间:2025-07-08 00: 00
【字号:
浏览次数:

        一、行政处罚

(一)申请回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陈述权和申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权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请国家赔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二、行政许可

(一)申请回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陈述权和申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申请行政复议权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国家赔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执法监督方式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安庆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公开,可以在工作时间进行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程序

投诉人可以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局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投诉举报。

1.投诉人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局投诉举报,该烟草专卖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处理。该烟草专卖局在法定时间内未处理或者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投诉人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投诉举报,该烟草专卖局受理投诉举报后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法撤销或者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2.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

3.已被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4.依法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5.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

6.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7.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

(四)受理时间

泗水县烟草专卖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电话:0537-4225787

 


来源:泗水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