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3653XF/2025-074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 成文日期: | 2025-08-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关于修改《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民字〔2025〕1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民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济民字〔2025〕13号)(JNCR-2025-0090001)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全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7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第五条(四)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不包含申请当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
三、第六条修改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我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但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四、第七条(三)修改为“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五、删除第八条。
六、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三)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四)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五)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七、统一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5-009000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修改后的《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泗水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