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668097287N/2025-075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泗政发 |
| 成文日期: | 2025-08-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泗政发〔2025〕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SSDR-2025-0010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
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确保项目工程及配套设备完好并正常发挥作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责、镇(街道)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
(一)农业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田块修筑、土壤修复及治理等。
(二)水利工程:包括拦河坝、蓄水池、大口井、移动排灌设备、机电井及配套设施、低压输水管道、排灌沟渠及渠系建筑物等。
(三)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四)林业工程:包括农田林网等。
(五)数字农田工程:包括田间气象站、灌溉设施监测监控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等。
(六)附属设施:包括项目公示牌、工程标志等。
(七)其他工程设施。
第六条 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项目所在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监管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程管护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二)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工程管护主体。
(三)对移动式喷灌、排灌设备,按程序移交镇(街道)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由镇(街道)无偿提供本区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使用,按“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养护。遇重大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应服从县级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管护主体负责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宣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相关制度,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引导村民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监督项目法人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全面推行区域县、镇(街道)、村三级管护责任人制度,工程移交及管护责任要落实到人,管护责任人负责对工程设施进行管护。设立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服务热线和管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乡村治理基础,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性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农业工程的管护。保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平直,无杂物,保持畅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管护。对泵站、机电井要落实专人管护,管道随泵站、机电井合并管理。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坝、池、桥、闸、井台、管道、渠道、出水口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修、清淤,做到畅通。
第十五条 输配电工程的管护。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
第十六条 林业工程管护。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树补栽,跌倒扶正。
第十七条 数字农田工程管护。对仪器设备、监测设施等做到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附属设施管护。固定标志和图案标志随建筑物一并管理,做到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应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word版】
泗政发〔2025〕7号关于印发《泗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