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004324272Q/2026-08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农业用电价格管理,坚决杜绝不合理加价,根据 《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 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 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 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 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对暂时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水利工程(如井灌区), 供水单位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计收水费,其水价计量单位为 “元/千瓦时”,主要由原水费(水资源税)、电费、工程(机械) 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构成,具体根据《山东省农业 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 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 号)规定执行。
各“以电折水”供水单位要严格落实水价公示制度,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
三 、创新宣传方式,广泛解读农业生产转供电环节电价政 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及时将本《通知》送达各县行政村村 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送政策入村到户相关工作。
四 、加强农业用电价格监管,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 畅通投诉渠道,各地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 行为,确保惠农政策执行到位。
来源: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