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4941361421/2026-101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学生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6-09-0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泗水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保障校服质量,规范选用程序,充分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促进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发展函〔2022〕10号)《济宁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细则(试行)》(济教字〔202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计原则】各中小学校的校服设计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和课间活动的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鼓励学生参与校服设计,做到优质、合体、美观、舒适。各校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泗水县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校服品类分为夏装和春秋装(运动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门职责】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校服工作归口管理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构建规范有序的校服管理秩序,促进校服质量持续提升。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校服生产、销售主体质量监管,定期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检查,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向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通报抽查不合格校服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条【学校职责】各中小学校承担校服选用采购主体责任,坚持公正公开、依法依规,认真组织校服选购。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校服选用组织应对学校确定的选用需求进行确认,制定校服选用方案。
第七条【校服供货企业职责】校服供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校服相关标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当批次、每套校服标识清晰完备,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配合学校做好校服有关问题处置工作和校服备案工作。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八条【采购决策】各中小学校应将校服选用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定校服采购模式、选用需求(包括款式、配饰、套数、价格区间等),并向家长征求意见。坚持家长自愿原则,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校服采购原则上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年级、小学4年级、初一年级、高一年级采购校服,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其他年级学生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自行订购。
第九条【方案公开】各学校校服采购方案公示后,及时向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报备。公开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校服采购的,应按规定流程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采购方式】校服招标采购工作原则上应在县域内集中组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产品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供货企业。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学校确定供货企业后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校服采购合同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签订校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标准】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学校在进行校服采购时,必须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标准,安全和质量应符合或高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要求,配置高可视警示性标志的应符合《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制度】各中小学校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校服发放前,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核验供货企业基本信息和校服外观情况,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检验项目应符合该批产品质量合格判定要求,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每个批次和样式的校服各抽取2套(件)留样封存(统一采购的由县教体局统一留样)。
第十五条【质量保障】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应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收到校服后,学校或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校服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不得少于出厂检验项目。采购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次校服的学校,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分别留存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六条【评价反馈】各学校要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供货企业,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等进行量化评价,并作为是否续签合同及今后采购的评价参考。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售后监督】各学校应公开校服监督电话,建立校服售后服务质量台账,跟踪督办投诉问题解决。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定期汇总分析学校校服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定期向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校服供货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实行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向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抽检强制性标准不合格的校服供货企业由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列入“黑名单”,在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九条【廉政监督】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加强对校服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全面受理投诉举报校服管理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校服选用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纪违法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质量检查】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应定期联合开展校服质量监督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查处,督促校服供应企业、各中小学校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执法监管】对在市场上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或学生家长反映的情况,依法调查,一经查实,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材料归档】各中小学校应将会议纪要、采购资料、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投诉处理等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校服采购合同、公示情况材料、《校服采购报备表》、《校服采购检查记录表》应在每次校服集中发放后报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保障】各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代收校服费用,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组织代收校服费用。代收校服费由学校全部划转供货企业,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或截留、挪用、挤占。学校应及时公开代收校服费收支情况,严禁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从中谋利。
第二十四条【困难保障】要采取多种措施对特殊困难学生实施校服费用减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各学校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执行期限】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