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MB28563476/2026-101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9-0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泗行审撤字〔2026〕1号
当事人: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名单见附件1)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关于建议撤销“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登记的函》。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后。针对上述涉嫌虚假登记行为,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上述191户经营主体发送2次专用信函核查,2次专用信函均被邮局退回。经查,该191户经营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随即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于2026年6月8日将该191户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泗水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为全面核实相关情况,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泉林镇人民政府发函协助调查。根据上述单位回函反馈,税务登记“未办理涉税事项确认”、该191户经营主体在泉林镇行政区域内实际不存在。综上,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
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符合撤销登记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撤销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的设立登记。
综上,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6年7月14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井作出调查结论,由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撤销“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找到该191户个体工商户且通过登记业务系统留存的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泗行审撤听告〔2026〕1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撤销泗水县泉林镇杨波百货店等191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59.206.232.146:9086/xzfy),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泗行审撤字〔2026〕1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2日
来源: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