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 泗水县应急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执法主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执法职权 类 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 |
执法依据 | 1、行政处罚:《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的。 2、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行政强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15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来源:泗水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