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1MB28569452/2026-102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9-0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泗水县巷往餐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泗水县巷往餐饮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一案,已调查终结。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送达方式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6年5月5日,未成年人付晶晶之女从美团平台花费92元团购了你(单位)处的消费券后,与上述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到你(单位)处核销完毕后,购买了24瓶“魔克斯新动力”苏打酒饮用。你(单位)认可上述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上述3名未成年人在询问调查过程中自述曾多次到你(单位)处买酒消费,由于后期调查你(单位)拒不配合,有关情况无法认定。综合上述情况,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付晶晶之女等等三位未成年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相关消费凭证图片,证明你(单位)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4.邮政快递退回的信件2封、我局工作人员拍摄的3次到你(单位)处检查均处于闭店状态的照片、以及我局工作人员多次与你(单位)联系均无法接通的通话记录截图,证明你(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有关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查处后拒不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四项“……(四)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四十七、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二)裁量标准.【严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综合裁量,经法制审核,并报请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建议对你(单位)适用严重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1MAK4JXET7P)、《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7083101419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37-4223868,联系地址: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泗市监罚告〔2026〕967号)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附件




来源: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