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JS370223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6454370223002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泗水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卫生健康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国家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3-1号泗水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415房间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4365789
电子邮箱:wsjds4365789@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邮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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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接到相关线索后,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标准,7个工作日内立案。 1个工作日 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进行立案。
审查 立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 60个工作日 调查终结,对符合行政处罚标准的案件进行合议、告知、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 对符合行政处罚标准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0日 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
办结 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15日 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规定时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泗水县行政中心715房间;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 0537-4221408;0537-296711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 0537-436120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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