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GA370109026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429808w4370109026000
事项版本:5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公安局治安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8:30-12:00 下午14:00-18:00(除法定节假日外) 冬季工作日8:30-12:00 下午13:30-17:30(除法定节假日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23窗口号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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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各地市根据各自规定可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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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服务指南 | 数量限制 | 1次1个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十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23窗口号 电话:0537-4280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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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公安部令8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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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九)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开工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准予施工证 | 申请报告-实际施工图-安全产品检验报告-房产租赁合同 | 4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发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服务中心内 | 0537-422246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158号 | 0537-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是否可以电话查询办理结果 |
| 解答 | 可以电话查询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十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23窗口号
电话:0537-428074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