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有违法所得)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GS370231001556
实施编码:11370831MB285694524370231001556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5-9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冬季(10-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街道中兴路20号(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266716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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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价格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60天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行政服务中心705房间(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0537-422140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南首泗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曲阜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邹城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81号微山县人民法院 | 0537-4361240泗水县人民法院、0537-4497710曲阜市人民法院、0537-5213281邹城市人民法院、0537—8221445微山县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该受到何种处罚? |
| 解答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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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3266716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