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婚姻登记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婚姻登记机关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首 婚姻登记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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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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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离婚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首 婚姻登记窗口 电话:0537-423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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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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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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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0〕11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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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二)双方均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婚姻登记中心窗口领取 | 是 | 无 | 无 |
| 本人的结婚证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婚姻登记中心窗口领取 | 是 | 无 | 无 |
| 军人应当提供军人证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婚姻登记中心窗口领取 | 是 | 无 | 无 |
| 军人应当提交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处出具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提出申请 | 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到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0 | 受理 |
| 受理 | 双方携证件到我登记机关填写书面材料 | 0 | 发予离婚证 |
| 办结 | 发予离婚证 | 0 | 发予离婚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婚姻登记机关行使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行政中心 | 0537-422140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曲阜市舞雩台路,微山县奎文路65号,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 0537-4497722,0537-4497710,0537-8291126,0537-521328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首 婚姻登记窗口
电话:0537-423941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