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JS370223003006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6454370223003006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泗水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卫生健康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国家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3-1号泗水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415房间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4365789
电子邮箱:wsjds4365789@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邮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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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立案-调查-决定-结案 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根据合议提出相关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90日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泗水县行政中心715房间;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 0537-4221408;0537-296711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 0537-436120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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