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JS37022300301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6454370223003010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3-1号泗水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415房间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365789 电子邮箱:wsjds4365789@163.com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邮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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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立案-调查-决定-结案 | 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根据合议提出相关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 90日 |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济宁市卫生健康委 | 泗水县行政中心715房间;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 | 0537-4221408;0537-2967114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 | 0537-436120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365789
电子邮箱:wsjds4365789@163.com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