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处罚

泗水县现...

基本编码:JN370831SL370219103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13W4370219103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泗水县水务局政策法规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泗水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泉兴路5号泗水县水务局政策法规科813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处罚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泗水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泉兴路5号泗水县水务局政策法规科813室
电话:0537-374579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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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对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处罚前的行政命令 违反《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制作并送达书面形式催告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泉兴路7号705房间 0537-422246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22号 0537-436124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行政处罚救济包括?
解答 可复议可诉讼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泗水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泉兴路5号泗水县水务局政策法规科813室
    电话:0537-3745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