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SPJ370111003001
实施编码:11370831MB285634767370111003001
事项版本:5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分级登记。其中:省政府2018年将冠“山东省”或“山东”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能力鉴定所(站)下放至设区的市;2020年将高级技工学校委托设区的市及有关功能区办理,将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事项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上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办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C12 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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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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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社会组织成立预审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社会组织成立预审通知书.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C12 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 电话:0537-4256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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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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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 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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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不需要);(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职权范围。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模板 | 是 | 无 | 无 |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要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 是 | 无 | 无 |
| 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省级民非直接登记专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 | 是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模板 | 是 | 无 | 无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模板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 对网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
| 初审(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 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1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 | 形成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
| 审批(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 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 4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的,颁发《社会组织成立预审通知书》;审批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行政中心715房间 | 0537—422140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微山县奎文路81号;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 泗水0537-4361240;曲阜 0537-4497710;微山0537—8221445;邹城 0537-521328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如何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直接登记? |
| 解答 | 符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文件中所规定“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的,直接向省民政厅依法申请登记。申请直接登记时,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文件要求,须提交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意见。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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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街道中兴路10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C12 社会事务科综合窗口
电话:0537-4256909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