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QXJ370254013000
实施编码:1237083149441245054370254013000
事项版本:6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防灾救灾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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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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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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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 0537-422140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 | 0537-436124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具体处罚规定? |
| 解答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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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