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1QXJ370254013000

实施编码:1237083149441245054370254013000

事项版本: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防灾救灾科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泗水县气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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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0537-422140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 0537-436124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具体处罚规定?
解答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