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31QXJ370254012000
实施编码:1237083149441245054370254012000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防灾救灾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3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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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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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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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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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 | 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7个工作日 | 立案审批表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 30个工作日 | 证据材料 |
审查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 7个工作日 | 案件审查书 |
告知 | 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7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决定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7个工作日 | 送达回证 |
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法定救济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 0537-422140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 | 0537-436124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违法行为? |
解答 | 1.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2.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3.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4.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5.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6.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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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