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31QXJ370254005000
实施编码:1237083149441245054370254005000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防灾救灾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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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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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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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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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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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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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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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兴路7号泗水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705办公室 | 0537-422140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 | 0537-436124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部门才可以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
解答 | 《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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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珍珠泉路19号泗水县气象局1楼102室防灾救灾科
电话:0537-423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