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泗...

基本编码:JN370831ZJ370217197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56A4370217197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10月-4月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泗水县泉衍路住建局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314002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2007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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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处罚 30个工作日 网上公示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705室 0537-422140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 0537-4361201;0537-449771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如不服从处罚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解答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泗水、曲阜、邹城、微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4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