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的处罚

山东省泗...

基本编码:JN370831ZJ370217193000

实施编码:11370831004336556A4370217193000

事项版本: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10月-4月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泗水县泉衍路住建局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314002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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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2007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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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处罚 30个工作日 网上公示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政府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705室 0537-422140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泗水县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泗水县中兴路;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 0537-4361201;0537-449771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如不服从处罚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解答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泗水、曲阜、邹城、微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4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