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以及伪造、盗用、出租、出借、倒卖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的处罚
泗水县泗...
基本编码:JN370831WGX370232038000
实施编码:1137083166931610352370232038000
事项版本: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泗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泗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泗水县泗河街道泉鑫路3-1号卫健大楼223室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221655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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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根据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批办、相关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3日 | 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取证 | 批准立案后,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15日 |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 行政处罚告知 | 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 10日 | 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研究复核 |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10日 | 结案归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政府 | 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705室 | 0537-4221408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泗水县中兴路南首泗水县人民法院 | 0537-436124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使用单位如何知道所使用的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
| 解答 | 要查看生产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具有广电总局分发的入网认定证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422165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